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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保条例》普法小课堂丨第13期:商品包装不完整,不能作为不予退货理由

阅读量:0 发布时间:2025-03-13 01:07:00

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,为提高网友消费安全意识,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辽宁省消费者协会、辽宁省律师协会、东北新闻网共同制作了《〈消保条例〉普法小课堂》,“辽聊消费”云课堂,共筑满意消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: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。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,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、功能和外观的,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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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5-03-13 01:0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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