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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投喂流浪狗致人受伤,被判赔 1.6 万余元

阅读量:0 发布时间:2025-04-15 09:12:00

近日,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男子胡某投喂流浪金毛犬一个多月,该犬追咬骑电动车的李某,致其连车带人栽进路边水沟受伤,胡某被判承担 70% 赔偿责任,需赔付 16231.53 元。

2021 年 10 月 6 日,李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胡某屋前时,遭胡某长期投喂的白色金毛犬追咬。惊吓之下,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,冲入路边水沟,李某摔倒受伤。民警到场后,在李某衣物上发现咬痕,并记录伤情。经警方调查,确认该犬为胡某经常投喂,收留饲养已有月余 。

庭审中,胡某辩称李某摔倒受伤与狗无因果关系,且称狗是流浪狗,自己不应担责。双方协商无果,李某遂起诉,要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3187.9 元 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事发时报警,其陈述、被咬坏衣物及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证明其受伤与金毛犬追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虽然胡某未正式领养该犬,但收留饲养长达一个月,应对其负管理约束责任,且事发后胡某对狗进行了处置,可认定其为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 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,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,除非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。本案中,胡某明知金毛犬有追逐习性,却未采取约束措施,导致犬只在公共道路追咬李某致其受伤,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。而李某骑行在熟悉道路,面对犬只追咬时避险、处险措施不当,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。

最终,法院判决胡某承担 70% 赔偿责任,即赔付 16231.53 元,李某自行承担 30% 损失。一审宣判后,胡某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判决现已生效 。

法官提醒,长期、定点投喂流浪动物,事实上已形成饲养关系,投喂者负有管理约束责任。若流浪动物伤人,投喂者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。爱心救助流浪动物,可将其交由专门收容机构,或依法办理收养手续,避免因不当投喂引发安全隐患 。

来源: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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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5-04-15 09:12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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